山东中医药大学校内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校人字〔201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是经学校正式批准成立,设立在相关二级学院(单位)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校内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不含国家及省部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具有二级行政管理职能或独立法人地位的其它机构。
第三条 科研机构分研究所、研究中心两类。研究所一般以从事基础研究为主,研究中心一般以从事应用基础研究为主。
第二章 机构性质及要求
第四条 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涉及人员编制和行政级别,依托所在二级学院(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 拟建科研机构应有明确、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目标,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具备承担国家和山东省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实力,及相关仪器设备、科研用房、研究经费等条件支撑。
第三章 机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成立科研机构,须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科研机构筹建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经依托学院(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科技处审核,学校审批。
第七条 与外单位联合组建的科研机构,申请时还须提供经双方协商后的共建方案,主要包括:共建目的、研究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管理方式、共建期限、各方权益与义务、纠纷仲裁等,经依托学院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 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科研机构的所长(主任)一般应由我校泰山学者、“名家”,或学术造诣较高、学风正派的学术、学科(专业)带头人担任。科研机构班子实行任期考核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条 批准建立的科研机构,原则上不得刻制公章;属跨学院、跨单位组建的科研机构,若因工作需要,由所在二级学院向校长办公室申请,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办理该科研机构的印章事宜,并严格按照山东中医药大学印章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的依托学院(单位)每年向学校科技处提交科研机构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对连续两年不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的科研机构,视为自动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