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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劳动纪律管理规定(2010年7月)

时间:2015年03月01日 访问次数:

山东中医药大学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岗位管理,切实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根本利益,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纪律是单位和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规章和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应把劳动纪律教育作为日常工作来抓,强化制度建设,使职工形成自觉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良好风气,认真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考勤是单位对在职职工到岗情况的定期考核与日常检查,是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是学校开展聘任工作,向教职工提供津贴及其它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教任工出勤情况,是个人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及其领导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专职教师不实行坐班制,党政管理人员、科研单位人员、教学辅助及其他人员实行坐班制。凡实行坐班制的单位,均实行日考勤制,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专职教师实行教学工作、业务活动、政治学习和其他临时性集体活动单项次数考勤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虽已请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二)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不上班者;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接受工作任务,不按组织指定的日期到岗工作者;

(四)脱产外出(含出国)培训、学习、开会等期满,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五)旷教者;

(六)在请病、事假或病休期间从事盈利性活动者;

(七)上班时间不到工作岗位连续2小时以上,及遇到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缺岗2小时以上,事后一天内又未补假或补假未被批准者;

(八)已通知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或在集体固定活动时间未经批准,缺席2小时以上者。

以上各项,旷教1节,按旷工1天计;缺岗2小时以上,记旷工半天;缺岗4小时以上记旷工一天。

第八条  旷工1天扣发1个月校岗津贴;旷工2—5天,分别扣发3—6个月校岗津贴;旷工6天(含6天)以上者,从第6天起每增加1天扣发1个月的工资(全额)。

第九条 凡旷工者,取消当年度评聘职称,晋升工资、职务的资格,并视情节给予适当纪律处分;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  迟到、早退

(一)实行坐班制的人员,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因故未按时上下班须向部门领导说明原因,否则记为迟到、早退。

(二)教师按授课时间准时进行授课,上课时间过2分钟不到教室者,应记迟到。

(三)坐班人员因私事私自离开工作岗位30分钟以上,应记早退。

(四)各院、部、系组织的政治学习或活动,无正当理由晚到或提前离开,记为迟到或早退。

对经常迟到、早退者,部门负责人应进行批评教育。对因迟到、早退而贻误工作、招致事故,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考勤工作规定

(一)考勤以部门、教学单位为单位进行,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动考勤管理制度,由部门、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一名思想作风好、大公无私、坚持原则、工作认真的同志任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考勤员短时离岗期间应有人接替考勤工作。

(三)考勤员将本部门的教职工考勤表在月底复核署名,本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上报人事处。否则,该部门的校岗津贴缓发。

(四)各独立承包部门,经费包干单位可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订考勤细则,但不能与本规定抵触。

(五)劳动考勤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六)校纪委、人事处负责全校考勤工作的督促检查,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考勤情况,并通报全校。

第十二条  对经常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扣发校内津贴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  请假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教职工请假,应写出书面申请,明确提出请假期限。请事假3天以内或请病假5天以内的,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请事假410天或请病假630天的,由部门或教学单位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后,报人事处审批;超过以上规定期限的,部门或教学单位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报校分管(联系)领导批准。

(二)正处级及其以上干部请假按学校工作规则执行,报人事处备案。

(三)请假出境(国)的,个人写出书面申请,部门或教学单位签署意见交人事处,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销假和续假手续办理。请假人员请假期满,应按时回单位上班,并向部门、单位领导或分管校领导履行销假手续。个别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按请假程序及时电话或委托他人报告相关领导请求续假,并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应保证本人的通讯畅通,单位若有急事应能通知到本人,并能及时回单位处理,不得延误本单位工作。

第四章  休假制度

第十六条  病假

(一)申请病假须出具我校保健科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两项内容: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建议休息天数,下同)为有效证明。校外就医(须到区级或区级以上医院)须经保健科批准(急诊除外),就医后(含急诊)持病历等原始材料到保健科审查,确认后,由保健科出具诊断证明书。申请人(或委托人)持诊断证明书,按照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保健科医生要依据病情开具病休证明,严禁开具假证明。对开具假证明者,学校将严肃处理。

(三)病愈复工后又休病假的时间计算。教职工连续病休在3个月以上者,病愈需要恢复工作,应凭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证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复工后不满3个月又休病假者,除另患其它疾病需要休养外,其复工前后的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四)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因病经组织批准离岗休养在6个月以内者,可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治疗、休养时间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停止计算工龄。病愈后连续工作的,其病休前后工龄合并计算。

(五)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发[1981]52号文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校内津贴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正常发放;病假累计每月每超过15天(含15天),扣发本人一个月津贴的30%;除当月计算一次外,病假不足15天的部分,每学期综合计算一次,并按上述标准扣发。

2.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放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正常发放。

病假期间,停发校内津贴。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放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放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 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放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病假期间,停发校内津贴。

4.病假期间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及校内津贴。

5.请假期满,津贴、工资恢复正常发放,请假期间的津贴、工资及奖金不予补发。

6.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7.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连续病假达到3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暂停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因伤、因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第十九条  事假

(一)教职工因事请假,各部门、单位要从严掌握,每人每年事假一般不超过15天。

(二)事假累计每月每超过5天(含5天),扣发本人一个月校岗津贴的30%;除当月计算一次外,事假不足7天的部分,每学期综合计算一次,并按上述标准扣发。

第二十条  产假

(一)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23周岁以上)者,增加产假两个月。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假、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二)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l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区级或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有关产假的其他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哺乳假

(一)因特殊原因,女职工可请哺乳假,假期(含寒暑假)到婴儿满1.5岁止。婴儿满1.5周岁后,休假者应按时上班。

(二)经批准同意休哺乳假的女职工,休假期间,职务工资按80%发放,停发校内津贴。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假

(一) 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15—40日;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二) 有关产假的其他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婚假

(一) 婚假假期为3天,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顺延。晚婚者(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以增加两周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 婚假期间,工资及津贴按在职发给。异地结婚的,路途费自理。

第二十四条  丧假

(一) 教职工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3个工作日,另外增加路程假。

(二) 丧假期间,工资及津贴按在职发给,路途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  探亲假

(一) 探亲假。我校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规定执行。

(二) 探亲路费。未婚教职工每年报销一次探亲的往返路费(火车硬座票价、长途汽车票价,下同)。已婚职工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本人负担基职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30%,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产业人员由各实体自己负担)

(三) 出境(国)探亲假。出境(国)探亲,按事假对待,探亲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含寒暑假);自离境(国)之下月起停发工资和校内津贴;出国探亲需在规定时间内回校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回校工作的,须履行续假手续,不履行续假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假

(一) 下列情况属于公假:

1.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由学校派出学习、培训、进修。

2.根据国家规定,参加由国家、地区组织的各类考试或竞赛活动等,凭有关方面证明,由当事人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享有公假。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团、女代表等参加有关会议可作公假。

4.由单位组织的员工健康体检、妇女病普查按公假处理。

5.经单位领导同意,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地方法规规定的公益事项,可享有公假。

(二)公假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其它假

教职员工违反治安管理被传唤,其缺勤时间作事假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级单位。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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