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工作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2〕49号,见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2〕171号,见附件2)及《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鲁中医药字〔2012〕4号)文件要求,请认真对照遴选条件,自愿申报,并填写《全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合作导师申报表》一式3份(见附件3),于2012年10月31日中午12点前报人事处,同时报电子稿(发送至邮箱rsc8050@163.com)。学校将申报材料统一上报省中医管理局进行遴选。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