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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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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做好2012年度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和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年03月09日 访问次数:

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做好2012年度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

国内访问学者和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高校青年教师成长计划的意见》(鲁教财字〔200731号)精神,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的通知》[鲁教人函(2007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的通知》[鲁教人函(200712号]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度我校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和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项目定位

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是我省实施的高校青年教师成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优质资源培养青年骨干教师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切实把本项目作为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加强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与高水平大学建立长期学术合作与交流关系的重要机遇。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国内访问学者和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人选的选拔和推荐工作,严把人员质量关,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专职教师积极申报。

二、资助

本次选派继续执行鲁教人函(200711号、12号规定,申报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人员,须通过PETS-5BFT高级考试。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到国内知名高校研修1年,资助额度为2万元/人;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到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机构研修6个月,资助额度为5万元/人。

已接受过本项目资助的教师不得重复申请本项目资助。近5年内已获得过国家或我省公派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人员,以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不得申请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计划。

三、支持高校泰山学者接收优秀青年教师进行访学研修

为加大对泰山学者开展科研工作和团队建设的支持力度,自2012年起,将积极支持泰山学者接收优秀青年教师进行访学研修。计划每年从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和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计划中单列一定数量的名额,优先支持我省高校的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接收访问学者。选派人员的访学研修以协助泰山学者开展科研工作为主。

(一)受聘我省高校全职工作的泰山学者在聘期内每人可以接收1-2名访问学者。省内高校同专业的青年教师均可申报。访学期限和经费资助按照国内访学规定执行。

(二)受聘我省高校兼职工作的泰山学者在聘期内每人可以接收1-2名访问学者。申报人选由该泰山学者受聘高校从本校内优秀青年教师中推荐,不接受其他高校教师申报。兼职泰山学者原工作单位是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的,选派人员访学期限和经费资助按国内访学的规定执行。兼职泰山学者原工作单位是海外高校或科研院所的,选派人员访学期限和经费资助按照国际访学规定执行。

(三)泰山学者接收访问学者的遴选程序是:申报人员须先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和《泰山学者接收访问学者征询意见表》(见附件2,查阅高校泰山学者情况见附件1),征询泰山学者本人意见;泰山学者综合所有申报人员情况,确定不超过2名拟接收人选,并在《泰山学者接收访问学者征询意见表》中填写拟同意接收意见;省教育厅在组织专家评审时将根据每位泰山学者的意见,结合学校、学科布局等因素,从泰山学者拟同意接收的人选中最终确定1-2人。

四、申报材料

下述材料,请于2012316日前报人事处。

1.《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请表》(附件3)或《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申请表》(附件4)纸质稿一式四份,同时报送电子稿。

2.《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访问学者项目申请人情况汇总表》(附件5,单位领导签字并盖章)纸质稿一式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稿。

3.如申请到我省高校泰山学者处做访问学者,尚需同时报送《泰山学者接收访问学者征询意见表》(附件2)纸质稿一式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稿。

4.各单位要对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和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计划实施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提交2012年推荐人选材料时,须同时上报《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计划基本情况统计表(2010-2011年)》(附件620102011年度受资助人员名单见附件7)一式一份。

5.按照《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师培训暂行管理办法》报送《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师培训申请表》纸质稿一式一份(见附件8)。

另注:了解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和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相关政策、申报条件等,需查阅鲁教人函(200711号、12号文件(见附件910)。

人事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