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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年05月17日 访问次数:

校人字〔2020〕28号


关于印发《山东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中医药大学人

         2020年12月10日




山东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2020年11月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政办法〔2017〕44号),着力加强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提高学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性青年人才的作用,为一流学科和高水平中医药大学建设目标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现结合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校人才及师资队伍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领导、组织、协调、规划、建设等重大问题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挂靠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具体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在学校人才及师资队伍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相关院部成立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后的政治思想、科学研究、条件配备和日常工作等方面的管理。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是:

1.对申请入站博士毕业生的政治思想状况、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及拟进行的研究课题进行审核,提出是否接受进站意见。

2.根据申请入站博士毕业生的意愿和科研工作计划,确定博士后合作导师(简称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的科研目标及任务进行指导。

3.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科学基金的申报,以及博士后的开题论证、中期考核和出站评定等工作。

4.负责博士后请销假、短期出国等手续的审核,并提出意见。

5.负责博士后延期出站、退站等申请的审核,以及对不适合继续作博士后人员提出终止博士后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在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的领导下,博士后合作导师具体指导博士后的科学研究工作,博士后科学研究方向应力求与流动站所在学科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相结合。

第二章  博士后申请资格

第四条  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博士毕业生,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学术水平较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均可申请做博士后。申请进入和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培养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年龄可暂时放宽至40周岁以下。

第五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学校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不予招收。

第六条  为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对学校培养并授予博士学位的博士毕业生,原则上不得申请本校同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鼓励非定向就业的优秀博士毕业生进站,严格控制在职博士后人员比例。为了支持企业博士后事业的发展,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申请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

第三章  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员进站前应与博士后合作导师建立联系。导师及所在院部的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应全面考察申请人员的政治思想状况、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情况,并作出评价。

第八条  经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评定且符合入站条件的申请人员,需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申请表》并提交至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对申请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在学校博士后年度招收指标范围内,按照择优招收的原则,与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人员达成进站意向。

第九条  在达成进站意向后,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注册个人信息,网上提交申请;校博管办对申请人信息进行网上预审;通过网上预审的申请人员,在线打印《博士后申请表》,同时提交进站相关纸质材料;校博管办理入站审批手续,同时上报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四章  工作年限

第十条  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内应与校博管办签订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转入另一个流动站。博士后出站或转入下一站,可由本人向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校博管办审核,报请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博士后如提前完成工作,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同意,报校博管办批准,可以提前三个月出站。如在2年内未完成研究项目,应在规定离站前三个月提出延长申请,经校博管办审核,报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年,延长期内不追加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工作不努力,或者业务水平、科研能力较差,或者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或出现其他不适合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等情形,由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提出意见,经校博管办审核后办理退站手续,报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属学校非编制内的正式职工,享受学校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待遇,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可将户口、人事及组织关系迁入学校,并办理子女入学入托的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属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计算工龄。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出。对于特别优秀的博士后,经校博管办审批同意后可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参照《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执行。从入站当月发放,出站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最多发放24个月。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如果本人及其配偶在济南市区均无住房,自进站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租住山东省博士后公寓,具体程序和管理需遵照《关于做好山东省博士后公寓租住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留专发〔2018〕4号)。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和本校职工一样受到相应的处分。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经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校博管办批准,报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终止其博士后工作。

第六章  日常经费和科学基金

第十九条  非定向就业、无人事(劳动)关系或外籍人员入站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日常经费标准,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或学校拨付。日常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的工资、岗位津贴、保险缴纳、困难补助、探亲路费及与本校教职工相同的政策补贴等费用。对于特别优秀的博士后,经校博管办审批同意后可提高日常经费标准。

第二十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使用时严格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办理。校博管办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博士后集体活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入站后可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等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程序,通过校博管办向国家或山东省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鼓励博士后申请其他科研经费,凡申请获准经费,按学校相关制度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后至出站前半年时间内,可以多次申请面上资助,每站只能获得一次面上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满8个月可申请特别资助,每站只能获得一次特别资助。获得面上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可视其已获资助的科研项目需要申请特别资助,特别优秀者可优先获得特别资助。获特别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获得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资助金。资助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必需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其中劳务费的支出范围为参与研究过程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资助经费全部用于与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凡用博士后日常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校。用博士后科学基金购买的仪器设备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由学校财务处单独立帐,代为管理。资助金获得者出站时须向学校提交资助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和所起到的作用;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取得哪些重要研究成果,其科学意义、应用前景、推广开发价值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何;今后进一步研究和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转化为产品或与市场接轨的意见等。经校博管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全国或省博士后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科研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的科研选题应与流动站的学科研究方向一致。鼓励博士后参加流动站所承担的国家重点和其他科研项目工作,所承担工作应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其任务、目标等,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报学校科研处并经课题下达单位批准后,参加该课题研究。也可自立课题,在合作导师的指导下工作。博士后进站后两个月内完成开题工作,并形成开题报告,经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至少作1次学术报告。进站工作满1年时进行中期考核,博士后要将进站以来的科学研究进展情况对照开题报告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根据其政治思想、科研工作实际表现作出中期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对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作不适合继续做博士后工作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的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将已发表或尚未发表的论文、鉴定或准备鉴定的材料等全部成果报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并报送校博管办存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享有所有权。博士后在国内外发表有关论著时,应将山东中医药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并标注“山东中医药大学博士后项目”字样;由国家或山东省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取得的成果,还应同时标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山东省博新计划资助”及资助编号。博士后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如属产品并取得经济效益,或者直接对成果进行转让时,学校提成部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以“山东中医药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层次高、影响大、对学校办学水平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科研项目及成果,可申报学校科研奖励,具体参照学校科研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博士后的配偶与子女

第三十条  博士后的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可随其流动,在学校所在地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子女上学入托按常住户口同样对待。博士后研究工作结束后,其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应随其一起迁出。

第三十一条  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可按借调人员安排相应工作,借调期间工资按其原工资等级标准发给。非国家正式职工,在条件允许下,可安排临时工作;如其不愿接收安排或无适当工作,学校可协助推荐或自谋职位。

   第三十二条  如博士后的配偶以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其流动,在流动期间的调资、职称评定等,由原工作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如将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在流动期间的调资、职称评定等,则由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短期出国交流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博士后创新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博士后国际化水平,全日制(非定向就业、无人事(劳动)关系)博士后可申请“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受资助的优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需严格遵守《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人社部函〔2012〕310号)和《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细则》(博管办〔2013〕7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因科研工作需要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也可进行与课题有关的短期研究,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一般不得延期,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的,需经学校批准。延长期间,国内工资、奖金、岗位津贴等生活费用停发。

第三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在国外停留超过半年以上者,报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按自动退站处理。随迁家属退回原处。

第十章  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

第三十六条  根据科研工作、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博士后流动站可在国家计划内和省自筹经费名额已满的情况下,招收校自筹经费博士后。

第三十七条  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的进站条件、审批手续等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博士后相同。

第三十八条  校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家属随其流动及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等一切待遇。

第十一章  外国籍博士后

第三十九条  为增进友谊,促进国际间交流,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可接受优秀的外国籍博士进站做博士后。

第四十条  外国籍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参照国内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标准执行。外国籍博士后的个人生活费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国家规定发放。

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博士后的往返路费、探亲、旅游、医疗保健和意外保险等费用自理。

第四十二条  外国籍博士后的配偶可随行,学校不负责解决其工作问题,但可根据其本身条件和工作单位需要协助安排。

第四十三条  外国籍博士后的管理参照国内博士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出站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前两个月向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提出出站申请,并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工作总结和发表论文情况等书面材料;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申请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填写个人信息,网上提交出站申请;校博管办对申请人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同时对出站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上预审的博士后出站申请人员,在线打印《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同时提交出站相关材料及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需符合《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书写规则与范例》。

第四十六条  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获得《博士后证书》。

1.经全国或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博士后工作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3.博士后期满按有关规定已办理出站等手续。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出站后,工作由其自主选择。博士后离校时须到校博管办领取并填写离校通知单,并办理博士后工资、档案、户口等转移关系。

第四十八条  凡要求流动到第二站的博士后,可按进第一站的申请办法在出站前三个月向其他流动站提出申请。

第十三章  退站

第四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五十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校人字〔2010〕23号)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