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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销假手续办理程序

时间:2017年10月17日 访问次数:

教职工请销假手续办理程序

 

1.请事假3天以内或请病假5天以内的,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请事假410天或请病假630天的,由部门或教学单位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后,报人事处审批;超过以上规定期限的,部门或教学单位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报校分管(联系)领导批准。病假需附病休证明和病历。

2.请假出境(国)的,个人写出书面申请,部门或教学单位签署意见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报校领导审批。

3.请假人员请假期满,应按时回单位上班,并向部门、单位领导或分管校领导履行销假手续。个别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按请假程序及时电话或委托他人报告相关领导请求续假,并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4.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应保证本人的通讯畅通,单位若有急事应能通知到本人,并能及时回单位处理,不得延误本单位工作。

5.正处级及以上干部请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报人事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