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写学历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的填写
1986年以前,经国家教委批准,具有举办成人高等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和省市(地)教育学院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1987年至1992年,上述院校以及经国家教委批准的成人高校(含管理干部学院、职工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业大学、干部专修科等)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由省教委统一印制,并加盖省教委钢印(部委属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由学校验印);自1993年起使用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加盖国家教委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按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的规定颁发。
符合以上条件并具备有关证件的,可按写实办法填写其学历,如“电大本(专)科”、“自学高考大专毕业”等。
省人事厅、省教委批准举办,由有关高等学校与省直厅局联合颁发,省教委统一印制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大专专业证书,是表明学员已达到了岗位所需要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它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二、党校有关班次的填写
1980年以来省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两年以上的脱产大专班、本科班、研究生班毕业者;1985年以来中央党校、省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两年以上的函授(业余)大专班、本科班、研究生班毕业者;1992年至1995年省委党校举办的专业证书续读大专班毕业者,毕业证经“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者;1984年以来市地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大专班毕业学员,毕业证经“山东省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者,可按写实办法填写其学历,如“××党校函授(业余)本(专)科毕(结、肄)业”等。
各级党校培训、进修一年半以下的,不是学历教育,不能认定学历。
三、省有关院校干部学业证书班学历的填写
1993年至1997年,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人事厅及省教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有关院校举办干部业余大专、本科班的《通知》规定,学员经统一考试录取后,学完规定的课程,并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由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印制、验印的各有关院校大专或本科写实性学业证书,在省内承认相应学历,享受国民教育大专或本科毕业生的有关待遇。据此,凡纳入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招生计划在省内有关高校、干部院校举办的学制两年以上的班次,修业期满,成绩合格,毕业证书经“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者,可分别填写“省业余大专”或“省业余大学”学历。
四、军队院校学历的填写
军队院校的学历按照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文件精神认定。
五、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历的填写
1986年以前,普通中专学历证书,由国家批准成立、取得招生资格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有关规定颁发。1987年起实行学历证书验印制度,普通中专学历证书由省教委验印(中师毕业证书由市地教委验印)即为有效。职业中专学历证书,1990年以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自1991年起市地属以下职业中专的学历证书由市地教委验印,省属职业中专及有关高校、省属普通中专举办的职业中专学历证书,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具备以上条件的可认定其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