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首页  部门简介  通知公告  党建工作  政策法规  人才工作  岗位管理  劳资社保  人事管理  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山东中医药大学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修订)

时间:2023年06月21日 访问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及师资队伍建设,较快提升专任教师博士学位占比,优化人才及师资队伍结构,规范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促进国内一流中医药大学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按需培养、专业对口鼓励教职员工进一步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原则上教职员工所报考的学科专业应与目前所从事的学科专业、岗位职责或原最高学历所学专业相关或一致(经学校批准作为转岗培训的例外),不得报考本校领导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报考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研究生。

2.总量控制、统筹规划。根据人才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各部门(单位)要处理好教职员工在职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和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关系,统筹规划,稳步实施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工作,要引导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人员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3.突出重点、适当倾斜。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求,向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对在学校重点学科、优势特色学科、新办专业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或报考国家重点院校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员必须是我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包括教师岗、教辅岗和管理岗人员。

2.申报人员须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年度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

3.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的,须在校工作年满2年;报考定向就业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须在校工作年满1年。

4.符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和人才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

5.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报考条件。

三、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报考人员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在职人员申请学历学位教育审批表》(见附件),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2.部门审核。报考人员所在部门(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及师资梯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初审意见,签字盖章后报学校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管理岗位人员申报,须同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3.学校审批。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拟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然后报学校审批。

四、人员管理

1.考取非定向就业(统招统分)研究生的教职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办理离校手续,转出人事档案,具体手续办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考取定向就业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教职员工,须与学校签订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其就读期间,须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教职员工如为学校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还须完成《山东中医药大学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合同》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其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3.教职员工如需脱产学习,个人须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脱产学习,脱产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其任职年限的计算按照学校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有关规定执行。

4.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岗位考核,督促其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对于学习期间,完不成岗位工作任务、影响正常工作、造成工作失误或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

五、工资待遇

考取定向就业研究生或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非脱产学习期间,如足额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脱产学习期间,保留工作岗位,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津贴,学校保留为其缴纳的各种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单独缴纳学校,由学校代为缴纳。

六、教育费用

根据《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再报销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的通知》(鲁财行〔2015〕2号)文件规定,在职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需支付的各种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

七、服务期限

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职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后在学校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不包括在读期间),其中新入职教职工未满约定服务协议期的或有其他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须合并计算。如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申请离职者,应当向学校缴纳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公式:违约金=F×(Y×12-M),其中F为申请离职人员离开学校时当月的月工资应发总额,Y为最低服务年限,M为取得学历学位后实际服务的工作月数。

八、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申请高一级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职人员。申请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申请第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职人员(包括工勤岗位人员),参照本规定申报、审批、管理。

2.本规定自2023年6月21日起执行,《山东中医药大学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校人字〔2015〕32号)同时废止。

3.本规定由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