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
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中医药大学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中医药大学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山东中医药大学
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及师资队伍建设,较快提升专任教师博士学位占比,优化人才及师资队伍结构,规范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促进国内一流中医药大学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按需培养、专业对口。鼓励在职人员进一步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原则上在职人员所报考的学科专业应与目前所从事的学科专业、岗位职责或原最高学历所学专业相关或一致(经学校批准作为转岗培训的例外),不得报考本校领导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报考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研究生。
2.总量控制、统筹规划。根据人才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各部门(单位)要处理好在职人员在职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和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关系,统筹规划,稳步实施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工作,要引导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人员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3.突出重点、适当倾斜。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求,向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对在学校重点学科、优势特色学科、新办专业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或报考国家重点院校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员必须是我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包括教师岗、教辅岗和管理岗人员。
2.申报人员须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
3.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的,须在校工作满 5 年;报考定向就业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须在校工作满1 年。
4.符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和人才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
5.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报考条件。
三、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报考人员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在职人员申请学历学位教育审批表》(见附件),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2.部门审核。报考人员所在部门(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及师资梯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初审意见,签字盖章后报学校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管理岗位人员申报,须同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校)审核、备案。
3.学校审批。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拟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报学校审批。
四、人员管理
1.考取非定向就业(统招统分)研究生的在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办理离校手续,转出人事档案,具体手续办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考取定向就业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须与学校签订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其就读期间,须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在职人员如为学校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还须完成《山东中医药大学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合同》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其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3.在职人员如需脱产学习,个人须提前 2 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须与学校签订脱产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后方可脱产学习。脱产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其中处科级干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脱产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其任职年限的计算按照学校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有关规定执行。
4.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岗位考核,督促其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对于学习期间,完不成岗位工作任务、影响正常工作、造成工作失误或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
五、工资待遇
考取定向就业研究生或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非脱产学习期间,如足额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经个人申请、学校研判批准脱产学习期间,保留工作岗位,每月工资正常发放,贡献津贴根据学校绩效工资相关文件执行;脱产学习逾期未返岗期间,每月只发放基本工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差额由本人补齐,由学校代为缴纳。
六、教育费用
根据《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再报销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的通知》(鲁财行〔2015〕2 号)文件规定,在职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需支付的各种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
七、激励措施
为鼓励在职人员积极提升学历学位层次,进一步优化学校人才队伍结构,学校特设立学历学位提升奖励金。对在职期间取得非本校高一级博士研究生学位且继续留校工作的在职人员,将给予相应奖励,以资鼓励。学历学位提升奖励金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1.发放标准
在全球 TOP200 高校取得博士学位的,给予奖励金 3 万元/人;在国家“双一流”高校(或学科)取得博士学位的,给予奖励金2 万元/人;在其他普通高校取得博士学位的,给予奖励金 1 万元/人。
2.发放条件
在职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职学习期间未违反所在学校及我校规章制度;二是按时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学位,方有资格获得奖励金。
3.发放流程
在职人员取得相应学位后,需向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提交学历学位提升奖励金申请,同时将学历学位证书(国外高校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学习成绩单等新学历学位相关档案材料一并提交归档;经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核、学校审批通过后,奖励金随当年度贡献津贴一并发放。
八、服务期限
获得高一级学历学位的在职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后在学校最低服务年限为 5 年(不包括在读期间),其中新入职人员未满约定服务协议期的或有其他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须合并计算。如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申请离职者,需将学历学位提升奖励金全额交回并应当向学校缴纳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公式:违约金 =F ×(Y × 12-M), 其中 F 为申请离职人员离开学校时当月的月工资应发总额,Y 为最低服务年限,M 为取得学历学位后实际服务的工作月数。
九、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申请
高一级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职人员。申请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申请第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职人员(包括工勤岗位人员),参照本规定申报、审批、管理。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山东中医药大学《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修订)》(校人字〔2023〕25 号)同时废止。
3.本规定由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山东中医药大学
在职人员申请学历学位教育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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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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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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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校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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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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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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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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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脱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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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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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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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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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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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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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导教师姓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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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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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所在教研室(团队)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所在部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党委组织部(党校)意见(仅限管理岗位人员填写):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注:“申报类别”指统招硕(博)士、定向硕(博)士或在职申请硕(博)士。本表须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分别由申请人本人、所在部门、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留存。
山东中医药大学办公室 |
2025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