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修订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财综〔2003〕40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费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二、举行追悼会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三、死者直系亲属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丧事的路费应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补助。
四、本通知自二〇〇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89〕鲁财行字12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