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文件
校人字〔2015〕32号
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
《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中医药大学
2015年7月8日
山东中医药大学
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规范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促进特色名校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按需培养、专业对口。教师所报考的学科专业应与目前所从事的学科专业一致(经学校批准作为转岗培训的例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所报考的学科专业应与目前所从事的工作相关或与原最高学历所学专业一致。不得报考本校领导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报考校本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研究生。
2、总量控制、统筹规划。 根据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处理好教职工在职提高学历、获取学位和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关系,统筹规划,稳步实施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工作。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一步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引导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人员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3、突出重点、适当倾斜。优先安排教学一线教师报考、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研究生。对在学校重点学科、新办专业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或报考国家重点院校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员必须是我校正式在编人员,包括教师、教辅和管理人员。
2、申报人员须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年度考核成绩在合格以上。
3、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的,须在校工作年满5年;报考定向就业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须在校工作年满3年。
4、符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
5、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报考条件。
四、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报考人员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在职人员申请学历学位教育审批表》(见附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审核。报考人员所在单位(部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师资梯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报考条件提出初审意见,签字盖章后报校人事处。管理岗位人员申报,须同时报校组织部审核、备案。
3、学校审批。人事处每年安排时间集中受理一次,按照有关规定对拟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五、人员管理
1、考取非定向就业(统招统分)研究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办理离校手续,转出人事档案。
2、考取定向就业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须与学校签订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其就读期间,须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专职教师如需脱产学习,个人须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脱产学习,脱产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3、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岗位考核,督促其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对于学习期间,完不成岗位工作任务、影响正常工作及造成工作失误或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
四、工资待遇
考取定向就业研究生或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非脱产学习期间,如足额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脱产学习期间,保留工作岗位,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津贴,学校保留为其缴纳的各种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单独缴纳学校,由学校代为缴纳。
五、教育费用
根据《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再报销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的通知》(鲁财行〔2015〕2号)文件规定,在职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需支付的各种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
六、服务期限
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职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后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不包括在读期间)。如未满服务年限申请离职者,应当向学校交纳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违约金=F×(60-M),其中F为申请离职人员离开学校时当月的月工资总额,M为取得学历学位后实际服务的工作月数。
七、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申请高一级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职人员。申请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申请第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职人员(包括工勤岗位人员),参照本规定申报、审批、管理。
2、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山东中医药大学专职教师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规定》(校人字〔2010〕18号)同时废止。
3、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