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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7年04月20日 访问次数: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 - 104天(休息日)- 11天(法定节假日)= 250

季工作日:250 ÷ 4 = 62.5/

月工作日:250 ÷ 12 = 20.83/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 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 × 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 - 104天)÷ 12 = 21.75

20003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