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 - 104天(休息日)- 11天(法定节假日)= 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 ÷ 4季 = 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 ÷ 12月 = 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 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 × 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 - 104天)÷ 12月 = 21.75天
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