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学型”教授评审暂行办法

时间:2014-06-09 点击数:

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学型”教授评审暂行办法

校人字〔201419

 

为突出教学中心地位,充分调动一线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根据《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校人字〔20144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教学型”教授参评人员范围为担任全校公共课、学科基础课教学并取得突出业绩的专职教师。

二、  计划指标

校内评审指标单列,一般不超过当年正常晋升正高级教师职务总数的10%-15%

三、参评条件

申请评审“教学型”教授职务者,除满足山东省人社厅、教育厅规定的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系统主讲过2门及以上本科生和硕士生课程,近5年标准总课时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的标准工作量,其中理论和实践课时不少于额定总标准课时的80%

2.授课效果优秀,近5年来在学校组织的各次综合评教中,排位均在前30%以上,且在前20%以上的次数不少于总参评次数的1/2

(二)其他条件。

1.首位或独撰在正式期刊发表教研、教改或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或教材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或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学校教学研究项目或科研项目2项。

3.任现职以来,获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或“教学名师”荣誉称号一次。

二、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参评“教学型”教授条件的申请人于每年9月初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二)单位推荐。各学院初审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书面推荐。

(三)资格审查。由人事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各单位推荐人选材料,公示通过审核人员。经资格审查通过人员,不再同时参加学校当年固定岗高级职称评审。

(四)教学水平(能力)考核。由教务处牵头,组织相同(近)学科(专业)的教师57人组成考核专家组,通过讲课、答辩等环节,对申报人员课堂教学能力量化打分,做出优秀、良好、一般评价。

(五)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议推荐。

(六)通过人员报省高评委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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