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3-04-03 点击数:

 

关于完善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2〕811号

省直驻济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直驻济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障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和〈关于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保障工作的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0号)精神,现就完善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长效保障机制,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对省属驻济原享受省直公费医疗统管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统筹;其他省属驻济事业单位可自愿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认定的省属驻济特困企业和单位的离休干部,纳入统筹范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筹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上年度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支出水平逐年确定。筹资标准的20%作为统筹调剂资金,80%分配到各定点医院。2012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暂定为每人4.5万元。

    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具体负责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离休干部个人账户额度。实行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后,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额度为离休干部建立虚拟个人账户。离休干部看病就医,先用虚拟个人账户额度记账,医药费超过8000元的,按规定记账报销。年底结算时,虚拟个人账户额度有结余的,将当年结余额的50%奖励给离休干部个人。

    三、改进医药费定额结算办法,完善费用分担机制。离休干部医药费继续实行“总额包干、超支分担”的管理办法。每年年初,省社保局向定点医院下达总额控制指标,年末审核结算,定点医院超出定额的医疗费用由统筹调剂资金、定点医院按6:4比例分担。离休干部就医除植入人工器官医疗费用原由省财政和单位分担的部分改由统筹调剂资金承担外,其他费用全部计入定点医院定额。具体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省社保局要加强医疗费用支出分析,按季度将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收支运行情况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四、改进定点管理,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后,离休干部可从省立医院、齐鲁医院、省千佛山医院中选择一所医院作为综合定点医院,同时可选择省中医作为专科定点医院。经本人申请、省社保局备案后,可在下年度调整更换综合定点医院。因病情诊疗需要,经本人综合定点医院同意并报省社保局备案后,离休干部可转往省直驻济其他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或异地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调剂资金与批准转出的定点医院包干定额按5:5比例分担。对符合条件的离休干部,开设家庭病床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离休干部申请异地转诊就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患疾病属疑难疾病,经本人综合定点医院组织专家会诊无法确诊的,或所患疾病受本地定点医院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无法进一步治疗的。

    (二)转往异地就医的医院,应当是当地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

    (三)转往异地就医的医院诊疗水平高于本地。

    五、进一步做好医药费零星报销服务工作,切实保障离休干部就医需要。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支付范围为符合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 1 2 > >> >>|

 Copyright©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中医药大学人事处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