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中医药大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21 点击数:

山东中医药大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5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各部门、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应当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单位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年度考核对象为我校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正式在职人员。校级领导按照省委组织部规定的程序进行,科级以上干部按照校党委组织部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表现。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和在政治立场、思想政治素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的提高、知识更新、工作创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公共服务意识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两类岗位职责任务;如两个岗位分别考核,年度考核档次依据两个岗位考核中较低档次确定。

三、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一)管理岗位聘用人员考核各档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素质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或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考核各档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学风端正、学术诚信、清正廉洁、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工作成绩突出,成果显著。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学风端正、学术诚信、廉洁从业、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取得一定的业绩成果。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职业道德、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或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职业道德、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三)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考核各档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职业技能水平高,工作有创新,勤奋敬业,严格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出色,业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职业技能水平较高,工作积极,自觉遵守劳动安全规定,无责任事故,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职业技能水平较低,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不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职业技能水平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年度考核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一般采取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在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

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或述职,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

(二)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考核方案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三)各单位根据学校分配的优秀档次、先进工作者名额,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考核档次和先进工作者意见;

(四)各单位对拟定为优秀档次和先进工作者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五)各单位负责人根据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中领导评语及考核档次意见栏;

(六)各单位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连同电子版、《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山东中医药大学先进工作者登记表》一同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

(七)各单位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

(八)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审核考核情况,报学校负责人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五、考核优秀档次、先进工作者比例确定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由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档次、先进工作者人数分配数额(含科级干部,不含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在学校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考核中获得优秀档次的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优秀档次,其中前50%为先进工作者;科级干部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参考。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及工资调整、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

2.本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限期改进;

2.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3.按照有关规定核减绩效工资;

4.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5.一年内不得聘用到高于调整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6.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降低 12 个岗位等级的原则调整到同类别或者其他类别的岗位。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2.按照有关规定核减绩效工资;

3.按照降低12个岗位等级的原则调整到同类别或者其他类别的岗位;

4.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5.一年内不得聘用到高于调整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6.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学校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七、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对首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对非首次就业的工作人员,本年度在机关、其他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全年一半工作日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工作累计满全年一半工作日的(含试用期),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对派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挂职锻炼、驻外的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驻外期间由挂职、派驻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档次,并反馈派出单位。挂职锻炼、驻外不足全年一半工作日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2.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表现确定档次。有关情况由其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相关单位提供。

(三)对病假(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全年一半工作日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对受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

2.受到记过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档次;

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含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确定为不合格档次。处分解除后,其年度考核不再受该处分影响。

(五)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 号)和中纪委、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 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档次。结案后未作党纪、政纪处分的,立案审查期间按正常考核补定档次,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自首次立案到作出处分决定前的考核周期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七)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考核不确定档次的工作人员,不得按年度考核结果增加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八)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九)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Copyright©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中医药大学人事处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