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劳动纪律管理规定(2016年6月)

时间:2019-05-08 点击数:

山东中医药大学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岗位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建立良好的教学、科研与管理秩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内的全体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劳动纪律要求

第三条 劳动纪律是单位和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规章和制度。

第四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离职守,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遇有事、生病应请假。

(一)主要承担教学任务的一线教师岗位一般不实行坐班制,教师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他人代课,必须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不参加者(请假除外)作旷工处理。

(二)管理岗位(含兼职人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等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上下班时间及其他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三)管理岗位(含兼职)人员需在工作时间从事临床诊疗工作者,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不得到我校所属医疗机构之外坐诊,坐诊时间每周不得超过两个半天。

第三章 考勤管理规定

第五条 考勤是单位对在职职工到岗情况的定期考核与日常检查,是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单位及其领导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学校成立考勤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全校考勤工作的督促检查,成员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工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考勤实行单位负责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结果负责,同时确定一名思想作风好、大公无私、坚持原则、工作认真的同志任考勤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

第八条 考勤实行月报制。每月考勤情况须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公示3天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次月6日前将考勤统计表报人事处。

第九条 考勤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单位如出现考勤结果漏报、错报、报送不及时等现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评优评先、职务职称晋升、工资津贴发放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请假类别及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请假主要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

第十二条 病假

教职工因病需治疗、休养的,应请病假。病假须凭校医院或省直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病历、缴费单据和病假单申请,请假期限一般以医生建议为准。急诊应持有所在地医院急诊的病历、缴费单据等证明材料,回校后补办请假手续。其他医院开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病假,按旷工处理。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

(一)请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二)请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基本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三)请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基本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放基本工资的80%

以上(二)(三)项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发放比例可以提高5%15%(最高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

(四)病假期间,绩效工资按以下标准发放:病假时间不超过两周,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病假时间超过两周,超过时间按天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岗位工作完成情况发放。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因伤、因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第十四条 事假

(一)教职工因私事须在正常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事假应从严掌握。事假半天以上应予累计,每人每年事假一般不超过30天。

(二)当月累计事假不超过7天,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超过7天,超过时间按天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30天,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超过30天,超过时间按天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岗位工作完成情况发放。

第十五条 婚假

婚假假期为3天。职工结婚时,对方在异地工作,另外根据路程远近增加路程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第十六条 产假

(一)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二)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凭医疗单位证明,给予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4个月)流产的,凭医疗单位证明,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岗位工作完成情况发放。

第十七条 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去世的,可给予丧假3天,丧事在外地办理的,另外根据路程远近增加路程假。

丧假期间,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第十八条 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工伤假

工伤假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以上各类假期计算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五章 外出学习、进修和出国(境)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含定向或委培攻读研究生)、外出进修培训、博士后在站工作,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按相关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脱产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协议执行。未经批准或超过协议期限逾期不归,且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含请假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进修、学习,除按相关规定的期限、资格条件、程序等执行外,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超过协议期限逾期不归,且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含请假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因公出国(境)期间工资根据国家、山东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并与学校签订协议。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超过请假期限逾期不归,且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含请假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因私出国(出境)期间工资从批准之日起停发(寒暑假除外),请假时间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扣发,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扣发。

第六章 请销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请假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教职工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请假审批表》,明确请假理由、期限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履行审批手续。

(二)病假、产假须出具医院证明,婚假出具结婚证书,工伤假出具上级主管部门鉴定证明。

(三)请假期限在7天之内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830天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1个月以上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送呈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正处级及以上干部请假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请假与报备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来校请假的,可电话或请他人代办请假手续,回校3日内本人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请假期满不能返岗工作的,应在假期期满前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二十六条 请假人员请假期满,应及时返岗工作,并到所在单位销假。

第二十七条 请假人员休假期间应保持本人的通讯畅通。

第七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二)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接受工作任务,不按组织指定的日期到岗工作者;

(四)未按规定履行请假和调停课手续而缺课者;

(五)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一年累计出现3次(含3次)以上者;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者;

(七)在请假期间从事盈利性活动者。

以上各项,缺岗1小时以上不足半天,按旷工半天计;缺课1节,按旷工半天计;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累计3次,按旷工半天计;缺席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1次,按旷工半天计。

第二十九条 旷工1天扣发1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旷工25天,分别扣发3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旷工6天(含6天)以上者,从第6天起每增加1天扣发1个月的工资(全额)。

第三十条 凡旷工者,取消当年度晋升工资、职务的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中医药大学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校人字[2010]2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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