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01-08 点击数: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

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厅字〔2005〕43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省人事厅制定的《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涉及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
  事业单位已经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和完善;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应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符合岗位要求的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聘并签订聘用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对现役军人配偶,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至6级伤残人员,以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可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仍未另行择业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另行择业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中的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事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六条 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设置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七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首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择优聘用;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新进人员,除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置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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